問題:比如在25類,某公司申請有注冊成功的 TOOEA 和TOOEZ 兩個英文商標,指定應用在同一商品類別,如果轉讓其中一個(都有商標證),能不能順利轉讓?
回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轉讓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未轉讓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在這一規定中,如果需要一并轉讓,應具備以下要素:
1.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標的注冊人應為“同一人”。
2.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標的指定使用商品應為“同一種或類似商品”。
3.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商標”。
在這種情況下,圖亞-什么TOOEZ在設計風格上有很高的相似度,消費者很容易認為它同時用于“服裝”商品標有TOOEA的服裝和標有TOOEZ的服裝的生產者之間有著特定的聯系。
同時,根據《商標審查標準》,“一個外文商標由四個以上字母組成,只有幾個字母不同,整體意思不明顯,容易被相關公眾誤解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判定為近似商標”。所以TOOEA和TOOEZ應該判斷為近似。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應當一并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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