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國商標在中國注冊
1。申請人所在國與中國之間已經達成商標互惠協議的,按照雙邊條約辦理
商標互惠協議是指申請人所在國與中國之間通過簽署或者互換信函等方式就商標相互注冊達成的協議。除了特殊的商標互惠協議之外,中國與一些國家簽訂的友好貿易或貿易協議,往往在商標注冊和相關商標注冊條款中包含互惠原則。根據雙邊條約的規定,申請人通常得到國民待遇。
2。按照兩國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
中國參加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本公約對商標注冊和成員國享有的待遇有明確規定。中國與其他成員國之間的商標問題可以按照《巴黎公約》的規定辦理。同時,中國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和《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的成員,也應遵守本公約和協議的規定。
3。根據互惠原則
互惠原則是一個靈活的原則,可以廣泛應用。如果申請人所在國與中國既沒有簽訂商標互惠條約,也沒有參加有關商標的國際公約,那么只要對方國家同意接受在中國的商標注冊,中國同樣可以接受對方國家在中國的商標注冊。申請人享有的待遇也嚴格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外國商標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時,必須委托中國指定的商標代理機構根據中國法律辦理商標注冊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