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一些地方已經通過立法,給予企業“著名商標”的承認和特殊保護。這些關于“馳名商標”的地方性法規違背了我國商標法的立法宗旨和市場公平競爭原則。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要求全面清理,地方“著名商標”制度也將被廢止。(《燕趙都市報》年11月14日)
地方政府偏愛“名品”是合理的。但無論是“著名商標”的評選,還是“著名商標”的保護,都只能是政府的縱容。
比如有些地方根據“誰的收入高”和“誰多繳稅”來評選“著名商標”。在地方政府看來,這些能為當地創造更多經濟價值的企業品牌,都是好孩子。比如一些地方政府保護“馳名商標”,不斷給予各種優惠政策,顯然對其他企業不公平。再比如,一旦你成為“著名商標”,你就永遠是“著名商標”,不管消費者是否購買,這是違反市場游戲規則的。
地方關于“著名商標”評選和保護的法律法規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一個企業、一種商品、一個品牌能否成為“著名商標”,由政府主管部門決定,這對其他企業和品牌是不公平的。政府認定的“著名商標”不得成為市場和人民認定的“著名商標”。歸根結底,“馳名商標”是普通人的心理,不應該留給政府主管部門。
另外,我們是市場經濟。能否成為“馳名商標”,需要在市場上努力,在市場上拼搏,把消費者當上帝。一個被消費者認可、被市場認可、在競爭中馳名的商標,可以被視為真正意義上的“著名商標”。
值得一提的是當地對“著名商標”的保護。保護“馳名商標”是對的,但你可以嚴格查處“假冒”、“侵權”,但不能因為是“馳名商標”就給無底線的利益。不是保護,是溺愛。
溺愛下的“馳名商標”容易出問題。如果你一直生活在政府部門的羽翼下,你會失去參與競爭的自豪感。因為政府的溺愛,創新、科研、升級往往會變得被動,成為事實上的退路。你看不出有多少政府認定的“著名商標”產品在質量上出了問題。
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15個計劃單列市,除部分地方外,都以多種形式規定了“著名商標”制度。其中,地方性法規11件,省級地方政府規章18件,區級地方政府規章7件,地方政府規范性文件3件,地方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相關規范性文件6件。該清理了。
“著名商標”不應該是政府培養出來的孩子。市場歸市場,才能培育出更真實的“馳名商標”。